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虚假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