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