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企业开发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购置并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节能节水设备的投资额,可以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