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