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当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内容;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书,提供相关模拟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