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有效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