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以清洁能源利用、余热利用为主的冬季低能耗采暖方式,并在新区建设、大型住宅区等建设项目集中推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