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提高相关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