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污染治理第四十条已修改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达不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强制措施,确保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