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