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