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相应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国家对从业人员有专业资格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