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是: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

(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

(五)体育中介服务、赛场广告;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包括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和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