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保障其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可靠,并接受所在地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