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促进第十三条有效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开发。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的,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