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