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