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对经营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监督管理中挡获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及时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