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禁止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鸟。禁止在城市、工矿、乡镇、村院等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禁止捕杀、买卖青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