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