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