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同聘用农民技术员的报酬,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有偿服务收入中列支,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医疗、养老保险。村农民技术员的报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额补助和区县(自治县)、乡、镇财政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