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定员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核定编制内的人员工资和事业经费纳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