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