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跨含水组开采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填,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工程未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封填,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