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控制指标,排水口门管理单位拒不关闭口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