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