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造成水污染事件后瞒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