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