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有效鼓励多渠道筹集农村水污染防治资金,建立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对因清理畜禽养殖、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以及生态移民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