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并定期公布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