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并定期公布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