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规定目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