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义务植树有关资金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