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对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指导、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对破坏树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