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该集体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