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拒绝承担产品包退、赔偿损失责任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