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向生产者抽取检验样品,由生产者无偿提供;向销售者抽取检验样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