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不得向被检验者收取检验费。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