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检验产品质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依据企业标准、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以及以产品包装、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标明的指标。出口产品可以直接使用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