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