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