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