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泰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泰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