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