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明示服务监督卡,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从事营运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