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