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因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具备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注销其相应的证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