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的,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和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