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的,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和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