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测合格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购车资金;

(二)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消除、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还应当经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知识考试合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