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其他营运区域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